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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秦与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1/6/26 14:05:06 浏览:21 栏目: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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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03民初7073

原告:姚秦,女,19639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书,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北路364楼。

法定代表人:邵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海林,男,19566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邵萍,女,19603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岳、宗潜,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秦与被告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洋公司)、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孙海林、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书、被告冰洋公司、科安公司、孙海林、邵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岳、宗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应姚秦申请,本院采取了诉讼保全。

原告姚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376035元,并承担从2018322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322日前,长期向四被告借款。2019523日,四被告向我出具《借条暨承诺书》,载明截止2018322日,四被告计欠我本息合计376035元,同时双方约定上述借款我继续出借给四被告使用,利率按年息18%计算,并且约定了从2019523日起至2021523日止,四被告应当按月均等偿还上述借款,利随本清。但四被告未还款。

被告冰洋公司、科安公司、孙海林、邵萍共同辩称,对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请我方认为本金过高,376035元含有利息,对于利息我方要求按照银行拆借利率计算。算下来的钱我方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秦之母与邵萍系姐妹关系。四被告于2018322日之前有借款往来,由于时代久远,双方都不能说清最初借款本金的数额。四被告认为借款本金为20万元左右,原告认为超过20万元。2019523日,双方结账,四被告出具《借条暨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截止2019522日,四被告计欠姚秦本息376035元,姚秦继续将376035元出借给四被告使用,四被告承担利率按年息18%计算。并且约定了从2019523日起至2021523日止,四被告应当按月均等偿还上述借款,利随本清。201951日,四被告还姚秦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暨承诺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冰洋公司、科安公司、孙海林、邵萍向姚秦借款,应按约还款。冰洋公司、科安公司、孙海林、邵萍未按约还款,应负全部责任。二、双方约定年息18%未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三、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对于原始借款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认可借款本金为20万元左右,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0万元。四、201951日的还款20000元是事实,但在2019523日的《借条暨承诺书》中已载明,截止2019522日,四被告计欠姚秦本息376035元,故此20000元作为借款2019522日前的还款,不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孙海林、邵萍偿还原告姚秦截止2019522日借款本息376035元,另承担本金200000元从20195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限被告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孙海林、邵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姚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961元,由被告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孙海林、邵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审 判 长  郭玉国

人民陪审员  袁晓清

人民陪审员  甄慧敏

©–©–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