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抵押物消灭之思辨

日期:2023/4/10 16:53:35 浏览:3 栏目: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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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消灭之思辨


宗潜


赵先生:您好!

法律源于现实。

法律反过来又影响现实。当然,这种影响有时是具有强制性的。

法律在不断进步。

法律的进步,在大多数情形下,是在先进的法律理论的指导下实现的。

法学家,在此的作用,毫无疑问是很大的。

但是,法学家的理论并不是绝对正确的。正因为不可能绝对正确,才促使人们尤其是法学家不断地去研究、完善和提高法学理论。


说了一大圈,似乎有点文不对题。

其实,并不尽然。

言归正传。

你用红笔划圈的部分内容全文是:“2.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至少在我看来,这句话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如果说“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了,那么,“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后半句话似乎就讲不通!既然抵押权消灭了,那么,赔偿金又作为抵押财产,这是矛盾的。既然仍然有抵押财产,那么,就说明,抵押权仍然存在!所以,如果说后半句话是对的,那么,前半句话就是错的!

2、这句话当中后半句话为“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里仅及于“赔偿金”,那么,拆迁补偿费呢?拆迁补偿费可不是“赔偿金”哦!


当然,撰写这本著作的法学家所想要表达的意思,作为读者,我个人自认为还是能够理解的。

我的理解是:

1、抵押物灭失了,作为物权意义上的抵押权是不存在了,或者换句话说,抵押权不可能及于作为物权法上的抵押物了。——原因挺简单——抵押物灭失了嘛!

2、抵押物灭失了,但是,作为债权意义上的抵押权仍然是存在的,或者换句话说,抵押物灭失了,但是,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其它由它衍生的价值!之所以“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其它由它衍生的价值,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是因为作为债权意义上的抵押权仍然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自然而然可以回答你所所提出的问题了。

或者说,你的问题自然而然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或者说,你的问题的答案就水落石出了。

答案是——两个字:当然!


似乎有点罗索,但是,如果说不这样分析,那么,将显得十分随意!

因为答案,无非就是——是或者不是!

所以,学问,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回复如上。

仅供参考!


补充说明:以上所说“当然”,是指抵押权当然及于抵押物拆迁补偿费,而不是指抵押权当然已经消灭!

宗潜

18914620678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