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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21/6/26 13:54:54 浏览:50 栏目: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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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公司)因与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鹤辉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0)豫06民初2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其起诉时提交了与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鹤壁至辉县高速公路工程第五工区施工协议》、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鹤壁至辉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足以证明中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而原裁定违法未审先判,未经立案,未经审理,即对案件实质性审查判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之规定。二、上诉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应在6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但直到6月10日一审法院才通过EMS寄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在7天审查期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一审法院超期下达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上诉人起诉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包括主张工程款优先权,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必将给上诉人带来索赔不能的重大风险,导致上诉人难以进行诉讼保全,极有可能造成承办方与发包方之间诉讼二审审结后,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本院认为,中海外公司起诉主张中城建公司、河南鹤辉高速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返还质保金及其利息、偿还永久征地垫付款及其利息、停工损失等财产权利。主张财产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关于中海外公司主张的财产权利是否得到支持,是否要以正在审理的中城建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是关系到案件实体审理和认定的问题,只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才予以认定,不是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中海外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初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