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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X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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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函

上海XHLGL有限公司:

受江苏QLGL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该司致函贵司。以下涉及该司的名称,以“我司”代替。

感谢贵司一直以来对我司的信赖和厚爱,选择与我司长期合作!

在较长时期内,贵我双方合作相对比较愉快。

但是,就贵我双方于2018年8月21日所签订的编号为XHL2018-011/05的《外协合同》的质保金支付一事,贵司和我司产生了纠纷。

经济往来过程中发生纠纷并不奇怪,关键是双方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以争取得到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才好,而不适宜一方单方宣布一种处理结果,强迫另一方接受。

根据该合同约定,并经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再次书面确认,该合同质保金于2019年12月1日到期。

时到今天,已经是2021年1月11日,贵司仍未将该合同质保金199289.51元支付给我司!未曾料到,贵司今天连续向我司发来两份函件,称,要扣除我司质保金,等等!

这,很不妥当!

第一,贵司于2019年12月1日起15天内应当支付我司该合同质保金。这是贵司的合同义务。贵司迄今为止未履行该合同义务!

第二,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合同约定,不能随口胡说!合同约定是18个月,也即2019年12月1日之前!此后,作为合同产品的生产方,我司便无任何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永远承担所谓产品质量义务!

第三,接上,就算贵司该负责人向我司孙总所声称的产品使用人于2020年12月18日发现所谓产品质量问题,我司依法、依约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该扣除贵司早就应该支付我司的质保金!

第四,贵我双方曾于2019年4月28日一致确认“除了贵司未支付我司的质保金之外,贵我双方就此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逾期交货及产品质量问题全部处理完毕,不再遗留任何纠纷!”贵司在时隔两个年头之后的今天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试图扣除我司质保金,既不诚信,更不厚道!

第五、贵司该负责人声称我司生产的水管中间无隔板,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司生产该合同产品时,贵司安排一名郑姓工程师现场监造。该郑姓工程师非常负责。他非常认真地对每个生产环节都严格检验把关,根本不存在不符合合同(及图纸)要求的可能性!

……

2020年刚刚过去。年关又至。过去的一年,彼此都不容易。但是,这不能成为贵司寻找拒绝履行支付合同质保金的借口!

我司恳请贵司尽快将余下的、扣除税金差后的质保金183898.66元全部支付我司!

新年将至,祝贵司兴旺发达!期待贵我双方继续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最后,善意提醒:依法履约,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的原则!

此祝

商祺!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宗潜

18914620678

2021年1月11日